(1510年),朝廷便出台了长芦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
不唯如此,除了在长芦盐场内部高下相互搭配开中之外,朝廷还实行南北互相搭配开中之策。然而,一些盐商通过买通盐场官吏,成功地规避了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时载‘近官吏为奸,北场派多,南场派少,五六年间南场积至数十万引,贻累灶丁’。故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标不治本,效果不彰。”
朱翊钧很是不悦,恨恨地道:“盐商贪心不足,盐官见利忘义,皆可杀也!”
这也就是句气话。高务实为官多年,深知人心唯私,如果制度上没有手段限制,指望盐商、盐官大义忘私纯属白日做梦。
反过来,所谓“皆可杀也”,同样也做不到——可杀?都杀了换一批就能好?朱元璋剥皮揎草杀得人头滚滚,他洪武朝的贪官难道就少了?制度设置有问题,利益分配没理清,你就是杀一百万也是白搭。
“皇上不如再听臣说另一方面。”高务实淡淡地道:“由于后来朝廷过度开中,导致那些交通便利、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其所纳的本色盐课远远不能满足开中盐商所需的食盐数量,因此盐商也被迫长期守支。
于是,朝廷又出台了余盐买补政策。这所谓余盐买补,是指‘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即允许开中盐商向灶丁买补余盐以凑足正盐,从而通过打破余盐官收,不得私自买卖之旧规,解决盐商守支问题。
正德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其远年不敷盐斤,官为立法,令于纳剩余盐自相买卖’。”
朱翊钧皱眉问道:“此策可有效用?”
高务实语带嘲讽地道:“余盐卖补的做法,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盐场灶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其盐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更加恶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灶民的处境,迫使他们走上贩卖私盐的道路。
当时便有御史朱廷立指出,‘(商人)近便场分买补,图省道路工脚之费,以致本场勤灶纵有余盐,商人不肯收买。欲要货卖,又有私盐禁例,是以勤灶既无以供煎,又无以度日,凡遇凶荒,悉多逃亡。’
也就是说,盐商若不去边远的盐场收盐,那些盐场的灶民若不贩卖私盐的话,便只好逃亡。故余盐买补政策也没能有效解决交通不便导致盐场盐斤难销的问题。”
“再后来呢?总得有个解决之法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