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6条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
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大汉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大汉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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