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一级的河下辖六道,道下有三十一厅,厅下辖汛,每一汛所辖范围几千丈至上万丈不等,汛下设堡房若干,每堡相隔约二里。
整体层级结构与其他管理机构类似,都是金字塔式的。
河道总督为最高负责人,由朝廷,甚至皇帝亲自选拔,通常为二品大员,若加兵部尚书、授太子太保等衔,则为从一品。
河督驻地,设在山东济宁,嘉靖十六年迁至江苏北部黄河、大运河交汇处的淮安清江浦。
嘉靖二十七年,正式分设江南河道总督,驻节清江浦,以及河南、山东河道总督,驻节济宁,次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总督。
河督衙门里由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仅河督一人,书吏、幕客等“编外人员”,大都由河督自行聘任,协助其处理河工事务。
河督兼提督军务,拥有直属军队,称为“河标”或“河营”,均参与“守汛防险之事”。
按照大明朝行政法典《大明会典》的规定,河工主要分为岁修、抢修、另案、大工四类。
顾名思义,岁修是每年定期加固维护沿河堤岸;抢修是遇到河流改道或汛期洪水,“多备料物,昼夜巡防抢护”;新修或接添堤岸,不在岁修、抢修之列者,称另案;“堵筑漫口,启闭闸坝,事非恒有者,曰大工”。
岁修、抢修为计划内工程,所需经费一般由朝廷提前预算拨付,在洪武年间,数额大体保持在每年五十万两银左右,永乐年间以后持续飙升,至正德朝每年大约五六百万两。
而另案与大工,多系突发事件,且工程的规模和强度远在岁修、抢修之上,所需经费甚巨,除由朝廷支持外,还经常从各省临时调拨,或者通过开捐等途径筹集,起初为每年十几万两至百余万两不等,但到嘉靖二十年以后,则“多者千余万,少亦数百万”。
如此一来,河道衙门,和地方衙门,可以说是放开了贪。
具体而言,嘉靖年间的河工弊政,最显著病症是几乎无处不在的“全员贪污”上。
河督及其家属、地方大员及其家属起“带头作用”,收受贿赂,贪污横行。
以这许论为例,在任十多年,贪污“十万余金”,为了防止事情泄露,他将所得钱物委托淮扬盐商代为营运,“淮北商人程致中,收存许论银二万两;又程致中女婿汪绍衣,在清江开当铺,收存许论银四万两;又商人程容德,收存许论银二万两;又商人程迁益,收存许论银二万两”。
而河督周学健,不仅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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