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所在的秘书科,收到一份材料,内容是他们打掉了一个犯罪团伙。我就稍加整理,拟就一篇简报,呈送秘书科长审发。科长阅罢,说不能发,理由是内容失实。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忖咋会失实呢?
科长朝我笑道:"只有两个人参与的犯罪,不能算是团伙犯罪。犯罪团伙的最基本特征是必须三人以上。"
科长祖籍四川省泸州市,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因需接受"再教育",被分配到了浙江省嵊县。国家恢复公检法机构时,调入公安局。科长见我懵懂,笑道:"法律上的术语,繁杂深奥,你以后可得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免得到时出洋相,闹笑话。"
我把头点得像捣蒜一般。见我如此谦虚,科长便示意我坐下,说:"学法律,也得讲究方式方法,比如为什么要将三人以上定为团伙,而不是两人以上,在于中国对这个'三'字,十分看重,比如'事不过三'、'一而再,再而三'、'三不相信'、'三生有幸'、'三足鼎立'、'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等,你看,用这个触类旁通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你还会忘记犯罪团伙的基本条件吗?"
从此以后,我对"三"字有了刻骨铭心的理解,只要遇到涉及"三"的人事,就会想起当年科长的教诲。最近在搜阅三国历史资料时,意外发现一个有趣现象,这就是曹魏、蜀汉、东吴三国,分别出现过一个三人团伙,噢,说错了,不是"团伙",而是"团队"。
先讲蜀汉的那个三人团队。组成这个团队的三个人物,不说你也知道,那就是刘备、关羽、张飞。
罗贯中在其所著的《三国演义》一书中,将"桃园三结义"这个桥段,作了引人入胜的描述,内中那句"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成为之后效仿者不可或缺的纲领性指导术语。从事公安工作近40年,接触过当地数百个犯罪团伙的案宗,发现这些大大小小团伙在形成初期,成员之间几乎都借用过上面那句"桃园神语"。因此一定程度而言,"桃园三结义"起有教唆作用。
事实上,如果放到时下,刘备、关羽、张飞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团伙犯罪。《刑法》对于犯罪团伙的界定标准,有如下五条:一是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二是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四是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五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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