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和陶忠成的那个差不多,参加庭审的人如果把这个商业秘密给泄露出去,情节严重的话,基本上也要进去的。
自媒体这边再次发了视频,就是在那里分析说解建宾这边可能会害怕唐方镜什么的。
不敢惹唐方镜,还不敢招惹你一个“普通”律师?
唐坊市,正在工作的解建宾也是被搞得不厌其烦,他真的很不喜欢这样的情况。
只能是强行不去看手机,不去看网上的消息。
但是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不看手机真的很难做到……
不得已,顾得律师事务所都发出了律师函,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没办法,这玩意现在已经被各路明星给玩坏了。
把自己送进去的吴某某就不用说了,比如偷税漏税的明星,前脚还在那里发严正律师声明,说自己不可能偷税漏税,那都是别人的诽谤。
后脚税务部门就发了通报,认定了偷税漏税……
因此其实这里又衍生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函”或者“律师声明”这样的东西,如果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存在混淆视听之感,签发的律所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呢?
站在律师的角度,人家明星来找我发律师函,那我肯定是听他们的要求来发,这是一个商业行为。
但是呢,又有另外一个例子,明星接了一些广告,如果广告产品之后出了问题,那明星们也要有责任。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就规定了,“罚要罚到明星本人,不能用经纪公司作为代替。”
同时,帝都也相应有了《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里面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明星代言产品,要充分使用,保证在使用或数量上产生消费者的体验,那种象征性的购买或者使用,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到时候出了问题,明星不只要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会有三年禁止代言之类的处罚。
所以,对于律师事务所这种给钱就随便发律师函的行为,其实早就有很多人觉得不满了。
包括律师行业的一些从业者们。
要知道,放在以前,律师函是真的有用,能够极大促进问题的解决……
因此之前也有人提议,要不要也出台一个规定,律所在审核的时候没有尽到义务的,罚款就不用了,禁止一段时间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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