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仔细思考对方的思路。
说起来打官司很简单,老唐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纵向垄断行为,且该垄断行为形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然后该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因此基于该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而强盛公司则要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纵向垄断行为,双方之间的行为并没有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而对方为此提交了足足二十多份证据!
这就需要老唐对这些证据都进行仔细审查,分析出对方的思路,然后进行反击!
王青青隔一段时间进来添点水,她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老唐很重视,所以没有任何的打扰。
时间一晃到了晚上,老唐依旧神采奕奕,开挂的身体就是这么牛逼。
对方的思路他基本上已经分析出来了,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当初厂商虽然给了限定底价,但是这个限定行为对于经销商的约束力并不强。
这些证据中有京州经销商售卖的多张发票,上面显示的价格均低于物价局处罚决定里公布的双方约定最低价格。
当然,同样有新大汽车公司提供的五张发票,这些发票显示的交易时间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前,垄断协议时间后。
而且,价格也都低于那个最低价格。
还有就是厂商收集的当时汉东经销商店内裸车查询价,里面显示很多家经销商的查询家都低于垄断协议中的最低价格。
说人话就是,厂商确实给了一个最低价,但是实际中这个最低价并没有太强的约束力,很多经销商包括新大公司都是随便卖的。
所以,根本没有什么垄断行为,就算有,该行为也没有达成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
法理依据就是老唐提起诉讼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法律文书记载事项应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而这只是其中一个思路,另一个思路则是,对方认为行政处罚中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不应该一样。
原因也很简单,最低价格是否完全执行是行政处罚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决定因素是什么,那当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垄断协议了。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两个公司是否执行了那个最低价格的协议,是需要重要考量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侵权责任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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