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这些和尚也是受够了这样的煎熬,所以在李泰召见两名老僧之后不久,那些大德高僧们便纷纷上书进言,希望朝廷能够针对沙门藏污纳垢的情况加以肃清。
对于这样的正义之声,李泰当然不会视而不见,当即便着令刚刚为唐公督修家庙完毕、返回长安不久的祀部尚书王松年前往与这些僧徒们一同商讨,拟定出来一个整顿沙门的方案,从而作为标准去针对沙门各种现状进行制裁管理。
众僧徒们急于诿过脱困,再加上李泰这里本来就有着一整套的管制方案,眼下则是按照这些僧人们的承受能力先拿出一部分条款来试行,自然很快就能达成共识。
在经过旬日的讨论之后,一部应用于管理寺庙庵堂的《祀部护法式》便被拟定出来。律令格式四种法律条文,式就是朝廷诸司处理具体人事上的章程规矩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又能随着时势的发展而加以增删调整,是最为灵活的一种章规。
《祀部护法式》首先是确定了祀部具有督导管理沙门各种事务的权力,当然考虑到在此之前并无朝廷直接管理沙门寺庙人事的先例,所以祀部管理沙门事务并不是直接通过行政力量加以实现,而是通过祀部护法堂会。
而这护法堂会中,除了祀部派遣的朝廷官员之外,还包括朝廷所授封的大德高僧。换言之管理佛教产业发展的不只有行政力量,还有他们行业中的头面人物。《护法式》的条文拟定,也是共同磋商所得出的结果。
李泰之所以给这些大德高僧保留一定的话语权,第一自然是只有行业内部的精英才知道怎么搞人才最有效,第二则就是那些被搞的人也需要有一个或一群具体的目标最为情绪发泄的对象。
等到诸大德高僧们签名落款的护法式成文之后,霸府军队便持着这些条文、以长安为中心向四面散开,开始查验诸方寺庙是否符合护法式的条文规定。
按照护法式的规定,寺庙大体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最低的便是私家供奉的小寺庙佛堂,这种等级的寺庙并不具备传法的资格,也不能公开接受供奉,并且能够举行的佛礼也有着严格的规范限制。如果想要争取放宽限制,必须要向更高一级的寺庙去请经,邀请经法师住寺修行。
再高一个等级的寺庙便是有经法师作为住持,而经法师必须要通过祀部试的考核,考核其人的确是通晓一定的佛教典籍,才会授予经法师资格,并且住持一座寺庙。这个级别的寺庙可以拥有奉经阁并且可以讲经传法,接受信徒的供奉布施,并且举办一些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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