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他想起来一件事,又强调说。
“我这边还准备了一首主题曲,准备由YM唱片单独制作,到时候以授权的方式给电影用,不算入版权范围。”
“我知道了,现在最大的分歧在制作方分成上,他们只愿意给票房的百分之二十,我希望至少百分之二十四。”
伊藤信介最在意的是这个,毕竟现在霓虹电影市场整体萎靡。
万一电影上映后票房不佳,这小小几个点的分成,就有可能影响电影能否回本。
“那就麻烦伊藤桑继续努力了。”羽生秀树知道这方面的谈判就是水磨工夫,着急也急不来。
好在《爱,回家》的销量够争气,尽管进入十一月份后销量放缓,但那也是对比之前,吊打同期作品是轻轻松松。
按照北原惠理的估计,很有可能年后他就该签第四次加印合约了。
销量好,也导致希望拿下拍摄授权的人多了,让松竹映画产生了紧迫感,这才比之前进度快了不少。
不过话说回来,别看他是《爱,回家》的原著作者,又是制作方云上映画的大股东,可云上映画要拿到拍摄授权,却也不是免费的。
在《爱,回家》的授权协议中,首先云上映画需要给他支付四百万日元的原著授权费。
而小学馆作为出版社,并未要求成任何授权费用,而是将作为制作委员会成员之一,直接参与到电影制作中。
小学馆将根据最终的制作费用,支付总额的百分之三,最终在影片下映后,分享制片方收益的百分之三。
这已经是小学馆为了维持和羽生秀树的关系,给出的最低条件了。
如果制作方不是羽生秀树的云上映画,而是换做其他制作方来谈,想要拿下如《爱,回家》这种大热拍摄授权,没有制作委员会百分之二十的投资额,根本想都别想。
也就是说,如果《爱,回家》的票房能够达到30亿日元的话,制作方分成按照伊藤信介要求的分成计算,小学馆能分到2100万日元左右。
而不计算云上映画那边的收益,羽生秀树能拿多少,只有那四百万日元的原著授权费。
因为按照霓虹的著作权法规,羽生秀树除了原著授权费,就算电影拍得是他的作品,他也没有资格参与票房分成。
而且根据霓虹文艺家协会的著作使用费规定,原著授权费最高上限只有一千万日元,就算羽生秀树是协会会员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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